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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簡介:
台灣的股票市場可分為上市(集中交易市場)及未上市市場。只要不是在上市或上櫃的股票,都可以稱之為「未上市股票」。台灣許多公開發行的公司,都符合這個定義,上市上櫃市場上很熱門的華碩、技嘉、廣達、精業、錸德、台灣大哥大等,也都曾是 該市場的成員。公司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已公開發行」,一種是「未公開發行」。
這兩者的區別是在於公司的資本額(股本)是否超過五億元。依照國內的相關法令,凡公司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必需辦理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流程:
如何買賣?
目前股票的交易,除私下轉讓外,一般都是透過盤商買賣,在選擇盤商時,應特別注重盤商的誠信。目前從事仲介的盤商有數百家,難免良莠不齊,因此投資人除可由親朋好友處探聽哪家盤商較可靠外,可由盤商議價是否合理、股票股款的交割以及等股權登記的過戶手續是否依照客戶需要辦理等,判斷盤商的可信度。
股票的交易中,買賣雙方如果在同一縣市,通常兩個工作天便可以完成交割程序,若為外縣市,則可能需要三至四個工作天。交易流程如下:
注意事項:
買方最好選擇在股務部門,而賣方則以金融機構內較佳。因為買方可以立刻確定股票是否真的已在自己名下;賣方則可確認股款已入帳,或是避開身上握有大筆現金的風險。 節錄自:http://hm643818.pixnet.net/blog/post/1525556
更新日期:2009/10/12 16:4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2 16:39:2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要注意了,該局最近查獲個人買賣,受讓人因高價低報致短徵證券交易稅,應賠繳並予處罰。
國稅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自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以受讓人為代徵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該局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實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惟受讓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顯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該受讓人(代徵人)除應依法賠繳稅款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購買甲公司股票150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5元,成交總價額為2,250萬元(目前證券交易稅率仍為千分之3),應繳證券交易稅67,500元,惟A君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時,將每股成交價格15元僅以面額10元列報並報繳證券交易稅45,000元;經該局深入查核買賣交易之收付股款資金流程並書面告知A君涉嫌短繳證券交易稅22,500元,經A君坦承高價低報致造成短徵情形,A君除應依法賠繳短徵之稅款22,500元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罰鍰225,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之股票者,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賠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賣未上市股票的投顧或公司違法的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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